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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格投资者声明暨风险提示函

尊敬的投资者:
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:"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,不得通过报刊、电台、电视、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、报告会、分析会和布告、传单、手机短信、微信、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,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。"
本公司严格遵守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之规定,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。
重要提示:
请您仔细阅读此重要提示,并向下滚动至本页结尾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。
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,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“合格投资者”。
“合格投资者”:
  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、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、评估、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。根据我国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:
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,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个人;  
 1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;        
2、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于50万元。(本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、股票、债券、基金份额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信托计划、保险产品、期货权益等。)        
 二、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:        
     1、社会保障基金、企业年金、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;
     2、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;
     3、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;
     4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。
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“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”,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“我已阅读并接受”键以继续浏览。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,请按“不接受”键。

  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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